工作證申請

 

“工作證申請”條件(非港澳及大陸)

 

 

● 外國人資格:

一、外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核准投資之公司,其華僑或外國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1/3之公司經理人

(二)外國分公司經理人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代表人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之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其部門副主管以上或相當等級之人員

二、雇主所聘僱之第1人,其得不受「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相關學經歷(碩士以上學歷; 大學以上畢業及2年以上工作經驗)及受聘僱平均月薪資規範(除另有規定外,應達每月4萬7,971元整);超過1人以上者,其相關學經歷及受聘僱平均薪資規範,比照「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辦理

 

 

● 雇主資格:

一、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設立未滿1年者:實收資本額或在臺營運資金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3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5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20萬元以上

(二)設立1年以上者:最近1年或前3年在臺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5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20萬元以上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且有工作實績者。但設立未滿1年者,免工作實績

(四)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實質貢獻,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

 

 

“工作證申請”所需資料表(非港澳及大陸)

 

 

◆本所案例:新加玻人來台設立公司,並申請工作證及居留證

 

編號

勞動力發展署(工作證申請)

備註

所需時間

2~3週

 

1

外國人護照

 

2

聘僱契約書正本

 

3

公司最新核准文+登記表

登記表載明該外國人為經理人

4

公司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

 

5

投審會核准文

 

6

資本額或營業額證明文件

營業額證明文件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設立滿1年以上,最近1年或前3年平均之營業額達新臺幣300萬元以上。

◆設立滿1年以上,最近1年或前3年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5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20萬元以上。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1年以上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且有工作實績者。

◆設立未滿1年之公司,其實收資本額或國內營運資金應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

注意事項

●初次申請為1年

常見問題

問題1:我已出資1/3,但是未於登記表上載明經理人,這樣是否能申請?

回應1:不行,請先辦理經理人變更完成後,再予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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