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稅務新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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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9

網路跨境交易日趨頻繁,國內營利事業常會透過Facebook等外國社群網站或交易平台(以下均稱境外電商)刊登廣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境外電商廣告費等電子勞務報酬時,除了要注意辦理所得稅扣繳外,還要記得依規定辦理營業稅報繳。

該局為讓國內營利事業了解於給付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境外電商電子勞務報酬時,所應辦理之稅務事項,特別就所得稅及營業稅相關規定分別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

依「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第3點及財政部10712日令釋規定,境外電商利用網路提供線上廣告服務予國內營利事業,其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我國來源所得,因此,國內營利事業應於給付境外電商報酬時,按給付額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並於給付日起10日內繳納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另外,若該境外電商已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得以給付額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後之所得額,再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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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9

近年新興網路產業相關的稅務爭議眾多,臉書廣告、YouTuber都因「稅」登上版面。反避稅是國際趨勢,特別在數位金融風行的今日,透過網路、電子等模式進行的交易全部都會被記錄,國稅局不是查不到稅,只是還沒查到,妄想以不知道、不清楚而不作為不繳稅,甚至可能面臨五年的稅款追討!

透過網路、電子等模式進行的交易

  1. 臉書廣告
  2. YouTuber (工商業配、平台廣告分潤)
  3. 網拍(月收入8萬以上要辦理稅籍登記)
1、臉書廣告

其實關於臉書繳稅的問題,依照「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規定,本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線上廣告給我國境內營利事業或個人,所收取的報酬屬於稅法規定的境內來源所得,若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則我國企業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報酬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於法有據。

2、YouTuber (工商業配、平台廣告分潤)

YouTuber的收入主要是「工商業配」、「平台廣告分潤」兩種。原屬於境外公司的YouTube,支付網紅廣告分潤屬於境外收入,若該部分收入全年未達100萬元,免申報。

在這個爭議點上,因為勞務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產生,業主還是依照境內所得報繳比較妥當,事實上,YouTube的影音收入到底是屬境內還是境外,在法令有一個模糊的空間,而財政部在2018年1月2公告解釋函令《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確立了這類所得為境內所得,等於所有廣告分潤收入,都得依照現行所得稅率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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